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要求国发〔201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报送、各直属机构: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涉及规定,为专责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创建更为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国务院要求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一、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最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了解秉持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决仅有覆盖面积、健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强化公平性、适应环境流动性、确保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卸任保障制度,逐步创建独立国家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确保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改革不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公平与效率结合。既反映国民收入再行分配更为侧重公平的拒绝,又反映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差异,创建待遇与缴付挂勾机制,多缴多得、宽缴纳多得,提升单位和职工参保缴付的积极性。
(二)权利与义务比较不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贯彻遵守缴付义务,享用适当的养老保险待遇,构成责任共计担、专责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三)确保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扎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合理确认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贯彻确保卸任人员基本生活,增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四)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扎根增量改革,构建平稳过渡。对改革前已卸任人员,维持现有待遇并参与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与工作的人员,通过创建新机制,构建待遇的合理交会;对改革前参与工作、改革后卸任的人员,通过实施过渡性措施,维持待遇水平不减少。(五)解决问题引人注目对立与确保可持续发展互为增进。
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量力而行,精确做到改革的节奏和力度,先行解决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的引人注目对立,再行融合养老保险顶层设计,坚决精算师均衡,逐步完善涉及制度和政策。二、改革的范围本要求限于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考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成内的工作人员。三、实施社会专责与个人账户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联合开销。
单位交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全称单位缴付)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交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全称个人缴付)的比例为本人缴付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付工资8%的数额创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付构成。个人工资多达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算入个人缴付工资基数;高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出来个人缴付工资基数。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作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早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发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出来利息,减免利息税。参保人员丧生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承继。四、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要求实行后参与工作、个人缴付年限总计剩15年的人员,卸任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卸任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值缴付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付每剩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卸任时城镇人口平均值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认(参见附件)。
本要求实行前参与工作、实行后卸任且缴付年限(不含视同缴付年限,折合)总计剩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交会、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行依据视同缴付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指导实行。本要求实行后超过退休年龄但个人缴付年限总计反感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置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其第13号)继续执行。本要求实行前早已卸任的人员,之后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派发基本养老金,同时继续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副主任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副主任酬劳,并调整涉及待遇。五、创建基本养老金长时间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工资快速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卸任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创建顾及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长时间调整机制,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确保卸任人员基本生活。六、强化基金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专责;嗣后不具备条件的,可再行实施省级基金调剂制度,具体各级人民政府征税、管理和缴纳的责任。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开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用于。基金实施严苛的支出管理,划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依法强化基金监管,保证基金安全性。七、作好养老保险关系移往后半段工作参保人员在同一专责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移往养老保险关系,不移往基金。参保人员横跨专责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移往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移往,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付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移往基金,参保缴付严重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付月数计算出来移往基金。移往后基本养老保险缴付年限(不含视同缴付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总计计算出来。
八、创建职业年金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在参与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该为其工作人员创建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付,个人按本人缴付工资的4%缴付。工作人员卸任后,按月发给职业年金待遇。职业年金的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订。
九、建立健全保证养老金派发的筹资机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应按规定及时足额交纳养老保险费。各级社会保险征缴机构不应切实加强基金征缴,做贴现尽收。
各级政府不应大力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增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保证基本养老金如期足额派发,同时为创建职业年金制度获取适当的经费确保,保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稳定前进。十、逐步实施社会化管理服务提升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广泛派发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实施基本养老金社会化派发。强化街道、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减缓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为卸任人员获取方便快捷的服务。
十一、提升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水平各地要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必须,强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必要扩充工作人员,获取适当的经费和服务设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管理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同时集中于代为管理其职业年金基金。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京外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属地化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应作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注册、缴付申报、关系移往、待遇核定和缴纳等工作。
要按照国家统一制订的业务经办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拒绝,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由省级统一集中管理数据资源,构建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大大提升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十二、强化的组织领导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必要关系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是一项涉及面甚广、政策性强劲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行,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社会各界精确理解改革的目标和政策,正确引导舆论,保证此项改革顺利进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要求制订明确的实行意见和办法,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后实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秉持本要求的实行意见,强化对改革工作的协商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问题改革中遇上的问题,保证本要求的贯彻实施。本要求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行,有数规定与本要求不完全一致的,按照本要求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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